(2011)莱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楚金与尹德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00480号王楚金与尹德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作出的(2011)莱民三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20000元,本院已执行1000元,未执行190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004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德山执行员 高绪波执行员 唐茂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