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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甲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王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王甲,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李乙。被告:王甲。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王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