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迎娟诉孙启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迎娟,孙启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高迎娟,女,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委托代理人李西勋,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启山,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迎娟诉被告孙启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迎娟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迎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迎娟负担。审判员 徐李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