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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商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潘甲、潘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潘甲,潘乙,潘丙,林甲,林乙,陈某某,潘丁,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195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潘甲。被告:潘乙。被告:潘丙。被告:林甲。被告:林乙。被告:陈某某。被告:潘丁。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潘甲、潘乙、潘丙、林甲、林乙、陈某某、潘丁、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潘甲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加盖的“台州市黄岩嘉星商务酒店”印章系伪造。本院依法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中“台州市黄岩嘉星商务酒店”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杭州明皓(2011)文检鉴字第169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借条中“台州市黄岩嘉星商务酒店”印章印文与公安机关指定刻制的“台州市黄岩嘉星商务酒店”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加盖形成。本院认为,因本案可能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溢代理审判员 叶 清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缪娅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