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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1]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请求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准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玉霞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人民陪审员  宋福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