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7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何国明、易洪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国明;易洪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75号 申请执行人:何国明,男,生于1955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 51072219XXXXXXX。 被执行人:易洪益,男,生于1975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何国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洪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垫支诉讼费20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9)川07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何国明债权金额为借款90000元及垫支诉讼费205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借款90000元及垫支诉讼费2050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易洪益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经传统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易洪益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国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