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锦旭与章国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锦旭,章国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黄锦旭。被执行人章国贩。申请执行人黄锦旭与被执行人章国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被告章国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锦旭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1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章国贩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无存款,也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