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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端履门**号云龙大厦*****室。负责人马庆勋,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史建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51A号唐南大厦1-2层。负责人魏泽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静。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