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周甲、周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周甲,周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81号原告:边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周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周乙。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周甲、周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边某某的医疗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关联性以及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本案须以鉴定后的结论作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