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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云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仁贤与叶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贤,叶永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云商初字第553号原告李仁贤,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叶永付,1969年9月29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贵溪村贵溪228号;夏焕华,1969年7月9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贵溪村贵溪223号;赵雪英,1972年1月21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云和镇体育场路4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贤;被告:叶永付,夏焕华,赵雪英民间借贷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李仁贤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李仁贤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  于伟东于伟东王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