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姜爱文、关建军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姜爱文;关建军;赵世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寿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爱文,男,汉族,l972年1月16日生,初中文化,山西省寿阳县人,无业。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关建军,男,汉族,l972年2月12日生,初中文化,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阳泉市城区,个体。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ll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世华,小名“老虎”,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生,小学文化,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现租住在阳泉市,无业。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ll月22日被取保候审。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爱文、关建军、赵世华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爱文、关建军、赵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姜爱文先后向被告人关建军、赵世华提议在寿阳开设赌博场所“蛋蛋房”挣钱,关建军、赵世华同意后并分工。姜爱文和关建军用姜爱文垫付的钱先后购买了帐篷、桌子、显示器等赌具,并陆续雇佣用来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放哨、填单等事务的服务员。关建军在寿阳县马首乡选址作为赌博场地并负责赌场内的事务;姜爱文负责场外参赌人员的接送、放哨等事务;赵世华提供赌博用的筹码及啤酒机(吹蛋蛋机),并负责操作啤酒机。1、2011年10月30日晚23时许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姜爱文伙同关建军、赵世华组织十余名参赌人员在寿阳县马首乡以“吹乒乓球”猜数字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2000余元。2、2011年10月31日晚23时许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姜爱文伙同关建军、赵世华组织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在寿阳县马首乡以“吹乒乓球”猜数字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2800余元。3、2011年11月1日晚23时许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姜爱文伙同关建军、赵世华组织四十余名参赌人员在寿阳县马首乡以“吹乒乓球”猜数字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40000余元。4、2011年11月2日晚ll时许,被告人姜爱文伙同被告人关建军、赵世华在寿阳县马首乡组织四十余名参赌人员以“吹乒乓球”猜数字的形式进行赌博。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三人以及二十余名参赌人员,收缴参赌人员赌资l8228元,扣押赌博机器、筹码等赌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爱文、关建军、赵世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姜爱文、关建军、赵世华供述;2、证人闫某、刘某等人证言;3、抓获经过,提取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照片及其它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爱文、关建军、赵世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均构成赌博罪。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爱文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交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二、被告人关建军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交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三、被告人赵世华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交纳五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