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黄商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叶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叶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2080号原告:顾某某。被告:叶某某。被告:毛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毛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顾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7日,被告叶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叶某某仅归还了16000元,尚欠34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两被告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34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叶某某、毛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顾某某身份证、被告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毛某某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温岭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证明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证据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叶某某于2010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叶某某、毛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5月间,被告叶某某陆某某原告借款。同年9月7日,经结算,被告叶某某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叶某某向顾某某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叶某某陆续归还原告借款16000元。原告顾某某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叶某某、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0月29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叶某某欠原告顾某某借款人民币34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叶某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与被告毛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某某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某某、毛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某某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1年9月7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叶某某、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杨溢人民陪审员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朱 兆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缪 娅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