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杨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