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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钟某某、新国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钟某某,新国线,屠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90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甲。被告:钟某某。被告:新国线(××运输有限公司。×下城区武林新村××室。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屠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中山××楼。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新国线(××运输有限公司、屠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