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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金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