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金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