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武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龙××有限公司与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有限公司,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商初字第50号原告:浙江××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山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约定有纠纷发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现被告的住所地在宁波市鄞州区,故该案应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原告浙江××龙××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写明:我公司(原告)同意如以后发生与贵公司(被告)的任何经济纠纷,均由贵公司(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宁波市鄞州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该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一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