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北庄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力××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力得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力××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力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北庄商初字第46号原告:宁波××力××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17847-6)。住所地:宁波市××××村。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宁波市××力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原告宁波××力××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力得电器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宁波市××力得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因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双方系加工承揽关系的证据,被告宁波市××力得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理由成立。因此被告宁波市××力得电器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市××力得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陆剑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裘立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