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蒋某甲、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蒋某甲,男,汉族,退休教师。被告蒋某乙,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福奎审 判 员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