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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渭刑初字第00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渭刑初字第0000115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11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被取保候审。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2)第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5日零时许30分,被告人马利马某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酒后驾驶陕D.....号小轿车沿咸阳市毕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道北中学路段时,未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撞在同方向行驶的京F.....号车辆尾部,随后又驶入相对方向车道,撞在相对方向行驶的陕D.....号车辆头部。经咸阳市中心医院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mg/dL。另查明,2011年10月27日、1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分别与被害人周某、侯某某达成道路交通事故协议,被告人马某某承担被害人周某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500元,承担被害人侯某某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侯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证人武慢慢、王菊花的证言、书证: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周某的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害人侯某某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61040420002095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陕D.....号小轿车的行驶证、京F.....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证、陕D08**号小型客车的行驶证、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查获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过程的证明、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0000214号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照片、被告人马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咸公交(行)决字(2012)第0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两份)、证明一份、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第20114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鉴定结论:被告人马某某在咸阳市中心医院标本编号20111025001乙醇(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审判期间又能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通过社区进行矫正,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二、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共场所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育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