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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春生与上诉人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贾琳琳、被上诉人李青、原审第三人张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生,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贾琳琳,李青,张庆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生。委托代理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延廷,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洪涛,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琳琳。委托代理人关志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青。原审第三人张庆红。上诉人李春生与上诉人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贾琳琳、被上诉人李青、原审第三人张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 琪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陈建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