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映丽、刘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D3栋D3-1号房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培荣,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宁春,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映丽。被告刘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映丽、刘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交清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为由,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宪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