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羽丰诉被告马海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羽丰,马海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高羽丰,女,汉族,山东省人,凌云职工,住宝鸡市清姜东二路凌云电器总公司。被告马海平,男,汉族,陕西省人,电信局职工,住宝鸡市桥南邮电局。委托代理人崔粉桃,女,汉族,住宝鸡市汉中路。原告高羽丰诉被告马海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斌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羽丰,被告马海平及委托代理人崔粉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羽丰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02年9月7日生育儿子马一汀。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草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的违法活动,多次苦心规劝,仍恶习不改。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分居2年以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马海平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结婚以后夫妻感情尚好。被告有时参与过朋友之间的打麻将,但并不是赌博。被告为了家庭生活过得富裕一些,在外跑生意,所以回家的时间变少了,但并不等于对父母、妻子、孩子关心不够,而且我们的夫妻感情还没有到破裂的程度,也希望给我们机会重新和好,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经他人介绍认识谈恋,200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2年9月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一汀。婚后由于被告在外与朋友做生意,导致对家庭和妻子关心减少。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书、结婚证、当事人陈述、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纽带和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爱护,相互关心,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和交流。本案原、被告虽然婚前了解较少,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较好,且生育一男孩。后由于被告在外做生意,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致使夫妻之间产生分歧,双方如果能够加强沟通和交流,能够重新回归良好的夫妻关系;且被告要求重新给予机会,说明被告有挽救婚姻的良好愿望和决心,本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综上所述,本院有必要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羽丰与被告马海平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斌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