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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化法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化州市市场物体管理中心中垌物业所与谢乃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市场物体管理中心中垌物业所,谢乃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化法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化州市市场物体管理中心中垌物业所。诉讼代表人,张国升,该所所长。被告谢乃荣,男,65岁,汉族,化州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佳明,男,60岁,人。委托代理人柯永新,男,45岁,人。原告化州市市场物体管理中心中垌物业所诉被告谢乃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以纠纷先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先通过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化州市市场物体管理中心中垌物业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化州市市场物体管理中心中垌物业所承担。审判员  蒙权兴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