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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候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七组。被告候某某,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红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