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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其木与欧东、吴东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木,欧东,吴东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46号原告陈其木。被告欧东。被告吴东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何永成,该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木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陈其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