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民初字第58号原告:罗某。被告:潘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梅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婚生子潘雨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罗某未能提供被告潘某确切的送达地址,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骆 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