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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民合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合初字第100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杨某,男,1973年6月30日,汉族,农民,住林州市。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