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民合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合初字第100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杨某,男,1973年6月30日,汉族,农民,住林州市。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