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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楚金、尹德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楚金,尹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王楚金。被执行人尹德海。申请执行人王楚金与被执行人尹德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作出的(2011)莱民三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20000元,本院已执行1000元,未执行190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004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德山执行员  高绪波执行员  唐茂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