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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彦龙、韩玉龙与被执行人刘树森、杜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彦龙,韩玉龙,刘树森,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韩彦龙,男,1972年3月14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韩玉龙,男,1979年5月15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树森,男,1937年2月1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杜娟,女,1976年12月26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韩彦龙、韩玉龙与刘树森、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树森、杜娟现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树森唯一退休工资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刘树森、杜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