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范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范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徐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被告:范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烟X,现住胶南市琅琊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范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都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