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南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南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开发区(浙江嘉兴南湖电子器材集团有限公司内三楼厂房)。法定代表人: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向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核实,与原告发生定作业务关系的主体并不是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原告以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属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利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