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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初字第005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梅诉被告杨宝刚、宝鸡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市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梅,韩某某,黄秀珍,杨宝刚,宝鸡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市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509-1号原告韩梅,女,汉族,生于1993年3月8日,陕西师范大学学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5路。原告韩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韩梅,女,汉族,生于1993年3月8日,陕西师范大学学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5路。系韩雅婷之姐。原告黄秀珍,女,汉族,生于1934年11月27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蟠龙山村5组村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红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刚,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2日,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咀头村3组村民。被告宝鸡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千河镇冯家咀。法定代表人贾小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宝鸡市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千河镇冯家咀。法定代表人贾小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住所地本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负责人乌新理,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89-290。负责人刘春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梅诉被告杨宝刚、宝鸡市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市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梅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临川A375**号车辆及其挂车,挂牌后车号为陕C326**、挂车号为陕C15**挂,并由原告韩梅自愿提供其所继承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联盟御邸4号楼4单元6楼西户、建筑面积13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陕C326**号车辆及陕C15**挂号挂车。二、依法查封韩梅自愿提供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联盟御邸4号楼4单元6楼西户、建筑面积137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凤审 判 员  晁靖雲代审判员  罗小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