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同镇。被告朱某某,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某某患有精神病正在医院治疗,本案暂时无法继续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