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叶小霞与五矿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霞,五矿期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叶小霞,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五矿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上步南路锦峰大厦12B。法定代表人林东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方亮,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煌,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叶小霞诉被告五矿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期货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