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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根梅与被秦小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梅,秦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陈根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秦小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根梅与被秦小红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西莲证经字第475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根梅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6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2012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陈根梅与被执行人秦小红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小红先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至欠款本息还清为止。同日秦小红将20000元案款交付至法院,并将其工资卡交付于陈根梅。本院将上述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陈根梅,申请执行人许晓军陈根梅写有收条。申请执行人陈根梅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根梅与被执行人秦小红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6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秦小红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根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