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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925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6日,农村居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14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萍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中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