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薛玉珂与张春艳、张俊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薛玉珂,农民。被告张春艳,成年人,农民。被告张俊岭(系被告的妻子),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珂与被告张春艳、张俊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玉珂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玉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玉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李风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