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相虎、王相龙与王乃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相虎;王相龙;王乃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李相虎,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相龙,农民。被执行人王乃宋,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相虎、王相龙与被执行人王乃宋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台仙横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限被告王乃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李相虎、王相龙转让款人民币54万元正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乃宋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无存款,也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3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