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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汀执行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瑞春、王冬至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春,王冬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汀执行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杨瑞春,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冬至生,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瑞春与被执行人王冬至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7618元,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汀执行字第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富荣审判员  刘睿智审判员  李荣荣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