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平与被告张德富、沈阳福特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平,张德富,沈阳福特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47号原告苏玉平,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张德富,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县。被告沈阳福特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原告苏玉平与被告张德富、沈阳福特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自然情况不准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玉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