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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丛洪贞与高增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洪贞,高增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商初字第179号原告丛洪贞。被告高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洪贞与被告高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普通货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高增华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希 龙审判员 马 金 汉审判员 ���尧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炳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