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民初字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2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551号 原告张某,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鲁莹,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83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