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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民初字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2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551号 原告张某,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鲁莹,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83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