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湾信用社、徐延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湾信用社;徐延田;安清亮;王玉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湾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孟凡宇,主任。被执行人徐延田,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安清亮,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玉花,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延田、安清亮、王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隆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湾信用社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延田、安清亮、王玉花履行给付8.59976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延田、安清亮、王玉花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隆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