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商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君信××销售有限公司与施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君信××销售有限公司,施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293-1号原告:杭州君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302。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君信××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施某某、张某某价值人民币24836.1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施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36.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