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2011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2)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陕HB87**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古城前往灵口,行经灵古路寨子村一组路段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无牌广州本田弯梁两轮摩托车时,其车右后箱与两轮摩托车左手把外端擦挂,两轮摩托车倒地,致摩托车驾驶人李某甲及乘坐人员李某乙受伤,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8月8日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甲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十六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丙、张某某等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