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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建平与丁国年、丁国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平,丁国年,丁国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2号原告:马建平,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丁国年,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丁国能,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平诉被告丁国年、丁国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