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法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金树国等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刘×1,陈×,韩清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法刑初字第11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男,1959年8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刘×1,男,1963年5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男,1963年4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清魁,男,1948年12月13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2006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200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0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刘×1、陈×、韩清魁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刘×1、陈×、韩清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金×、刘×1、陈×、韩清魁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马连洼天秀路西侧,虚构开国大典专题邮票彩银纪念章珍藏册来源,以其具有升值潜力为名,骗取被害人张×(女,69岁)人民币7000元。涉案的开国大典专题邮票彩银纪念章珍藏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元。民警在巡查时,将被告人金×、刘×1、陈×、韩清魁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金×身上起获人民币7000元,并于当日发还被害人张×。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王×、刘×2证言、被害人张×陈述、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刘×1、陈×、韩清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刘×1、陈×、韩清魁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清魁前罪判决中罚金刑未执行,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清魁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诈骗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刘×1、陈×、韩清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起获发还,未造成实际损失,故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刘×1、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韩清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清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决中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冬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爽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