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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小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来全与张金全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全,张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小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杨来全,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金全,男,约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来全和被告张金全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来全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来全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来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来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义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