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朱正伟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正伟,农民。2008年8月7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正伟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正伟伙同翁祖青、金中珠(均已判刑)自2010年12月初起,在本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4排19号“锦兴火锅城”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雇用朱俊旦、任斌、朱传腊、朱俊要、刘翔翔(均已判刑)分别帮助抽头、望风等。直至2011年1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赌博现场。被告人朱正伟实施赌博犯罪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正伟于2011年7月13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正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同伙翁祖青、金中珠、朱俊旦、任斌、朱传腊、朱俊要、刘翔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资、赌具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被告人朱正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正伟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正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正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祖青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鲲鹏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项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