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2901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兰州金维通商贸有限公司与临夏市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兰州金维通商贸有限公司;临夏市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史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2901民初2631号原告:兰州金维通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某。被告:临夏市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被告:史某,住东乡县。原告兰州金维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市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金维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金维通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金维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由原告兰州金维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原平审 判 员 赵春霞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沁 关注公众号“”